時間:2024-01-25 15:46:56
序論:寫作是一種深度的自我表達。它要求我們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隱藏在內心深處的真相,好投稿為您帶來了七篇金融業監管體系范文,愿它們成為您寫作過程中的靈感催化劑,助力您的創作。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系 法制 金融機構
一、金融監管體系的組成
(一)市場準入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即對金融機構的籌建、設立以及經營的監管。市場準入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有金融機構是否具備設立的資格,是否能給社會的經濟帶來積極的影響和金融業能否發展得健康,結構和規模是否合理等等,這些都可以影響到金融業的未來發展。
(二)金融風險監管
在現代的金融體系之下,金融工具的種類不斷增多,因此金融風險的種類也越來越多,風險與風險之間也影響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因此金融風險的監管也是不可或缺的。
(三)金融業務監管
金融業務監管就是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經營品種、經營范圍以及經營的合規性來進行監管。要讓金融業健康的發展,就要做好金融業務的監管,以免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和失去秩序。
(四)市場退出監管
市場退出監管就是對金融機構的退出行為、破產倒閉或合并來實施監管。金融業的特性使得金融機構并不能擅自地去進行變更,包括關閉和合并等等,要經過相關的部門批準才可以進行這些操作。這會使得金融市場更加正規,更加嚴肅。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不足之處
(一)監管格局比較混亂
我國實行的是“四位一體”的分業監管體制,在這個體系之下,以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為主,與一些其他的監管部門共同合作,來實現對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監管。然而,在我國的監管協調的機制未完善之下,行業的監管區和多頭監管的共同存在使得金融監管往往會存在一些重復以及真空的區域。其次,很多國內的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意識十分薄弱,導致風險也相對增加,這也增加了金融監管的壓力,成本也相應增加,也降低了效率。
(二)金融監管的法制體系不夠健全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的法制體系是由《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人民銀行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共同構成的。第一,在現有的法制體系當中,對金融危機時候的應急處理的相關法律并不健全,在存款的保險制度方面也是一片空白,這都使得市場變得非常不規范。其次,法規的可操作性也不強。缺乏相對靈活一點的操作的規范。這兩個方面也凸顯了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方面的不完善。
(三)在網絡金融監管方面嚴重滯后
在近年來,網絡的迅速發展推動了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包括我我國。現代的金融業有很多是和網絡進行融合從而使得更加符合目前的形勢。但是,在金融業務在電子和網絡上的不斷提高的情況之下,我國的關于網絡的金融監管確跟不上發展的腳步,嚴重滯后于其他發達國家,在很多方面,都沒有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如何更好地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進一步地完善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
要想完善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就一定要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多個環節,包括觀念、組織、結構和管理等等,建立好更為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內部控制,這樣才能夠讓規避風險這個目的得以達到。只有這樣做才可以明確內部監管的權威地位。在金融監管當中,如果失去了內部控制,只有外部的監管的話,效率就會大大降低,事倍功半。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信息系統和風險預警機制
為了盡量地彌補公開信息披露不足的地方,監管局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管信息系統,這樣也能夠加快監管信息系統在網絡上的建設速度。也應該建立一套風險預警機制來加大對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的監管,這樣就能夠減低成本以及大大提高效率。
(三)實施更為有效的金融風險監管
要想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就要改進目前的監管方式,強化信息的傳導功能的建設,從而讓監管信息的資源能夠共享。根據要求,可以建立一套更完善的風險監控體系,把所有相關的指標規范化,并運用現代的網絡技術加強對信息的收集和分類以及分析等等,強化我國金融機構對風險的辨別能力以及自我的控制力。
(四)完善我國的金融立法
上文也提過,目前我國在金融監管的法制方面并不完善,在金融危機等突發事件的時候并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在網絡上的金融業務方面很多地方也是一片空白。因此,我國金融的立法必須根據現有情況來做出調整和創新。這樣才可以保護我國眾多社會成員的利益和減少激烈的社會動蕩,加強金融機構在各個方面的操作規范,讓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更加完善。
四、結言
在目前這個階段,我國相對于其他的一些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體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這時候就應該把國情和金融監管的現狀結合起來,逐步地去改善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同時也要正視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制方面的不足,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增加,也要按照需求,統一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因此金融監管方面也要跟國際看齊,學習對我國有益的地方,早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1]祁敬宇.金融監管學[M].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金融科技;風險監管;治理路徑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的興起,金融業也迎來了全新的發展熱潮,科技賦予金融業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術驅動下的金融創新,簡單理解就是“互聯網+金融”,利用科學技術服務金融業。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變著金融業的發展形態,成為金融業發展的重要發力點。但是金融科技在為金融業帶來發展機遇的同時也暗含風險,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臨著傳統金融風險的沖擊,另一方面在新的技術環境下,金融科技還面臨著新的風險。要推動金融科技的穩態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必須克服現有的監管難題,構建行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監管體系。
一、金融科技風險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發展的科學技術,不斷創新金融業態,改變傳統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實現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發展過程中也凸顯了許多問題,沖擊著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
(一)操作風險
首先,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持,金融科技的發展也離不開數據的支撐。在互聯網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數據交換和處理,傳統金融監管的被動監管模式難以進行有效監管,極易出現數據造假和數據泄露問題。其次,普通消費者不具有相關專業性,缺乏專業的風險評估能力和金融產品的判斷能力,容易進行不合理的投資,給自身造成嚴重風險負擔。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興技術,企業本身可能面臨技術短板,無法有效對風險進行預測分析。
(二)信用風險
在金融業發展領域,信用風險是普遍性的金融風險類型,是由參與交易的乙方或者雙方實施的可能違背約定的行為造成的。造成信用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導致信息不對稱。金融就其本質來說就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金融交易以信息為支點,信息流動具有重要價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聯網信息數據魚龍混雜,難以分辨其準確性和真實性,如果對交易參與者不進行充分的信息審查,極易增加潛在的信用風險。同時,當前金融科技產品呈現出同質化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眾缺乏專業知識,風險意識低,交易時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導致金融科技潛在的信用風險持續走高。
(三)法律風險
在金融科技層面,各類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務發生了巨變,無論是傳統金融行業還是新興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其交易習慣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變或重塑。不斷涌現的新興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業態給金融監管提出了巨大挑戰,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難以實現規制目的。同時,一個金融交易行為可能涉及多種法律規則,如何進行法律界定和規制也是一大難題。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個人信息泄露日益嚴重,網絡金融詐騙層出不窮,金融服務提供者身份難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復雜,加之我國當前相關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規缺失,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無規可依,更加劇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風險。
二、金融科技監管面臨的突出性挑戰
(一)法律層面:法律制度覆蓋面窄
金融科技發展勢如破竹,更新換代迅速,法律的滯后性使其難以匹配金融科技的發展速度。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由《保險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規范構成,然而現存的法律規范是為了應對已存在的風險,是對已存在和過去出現的問題進行規制的規則。法律和規則的制定需要一個過程,現有的立法相對于新出現的金融科技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我國當前還未進行有關金融科技的立法,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還處于空白階段。同時,金融科技在互聯網大數據的支撐下得以進行,金融科技的運作過程也是信息數據的交換過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泄露、金融詐騙、販賣數據牟利等情況不斷發生,因此,在金融領域保護參與者的個人信息,防止金融數據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規制。
(二)技術層面:監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應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員參與范圍,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已經無法達到防范金融科技風險的要求。傳統的金融監管以制定全面具體的標準和細則為準繩,而金融科技風險的主要來源是新興科學技術,因此規制金融科技風險,必須對技術風險進行有效的約束。實踐中,對技術的監管總是落后于技術本身的發展,監管科技發展滯后導致了無法有效應對風險的頻繁發生。許多新的技術為科技監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樣依托于新興技術,這就對監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監管層面:傳統監管局限性強
我國現階段采用“一元多頭”的分業監管體制,形成有序的監管體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況下,金融業開始朝混業式經營發展,分業式經營體系不斷受到沖擊,不再適合對混業式經營的監管。同時,“一元多頭”的監管體制存在監管重合和監管盲區,容易導致風險隱匿的出現,已經不能夠滿足金融科技深入發展的需要。傳統的金融監管主要包括3種方式:一是公告監管,金融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供其經營資料;二是規范監管,國家制定規則對金融機構的經營事項、管理辦法、懲罰措施進行規定;三是實體監管,對金融機構的設立、發展、清算以及破產進行實時全面的監管。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機構依法提交的各類實體經營材料和企業經營信息進行靜態監管、被動監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場的規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監管方式更具有靈活性和時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發展的當下,傳統的金融監管手段急需改頭換面。
三、金融科技監管的有效治理路徑
(一)填補法律空白,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
1.樹立金融科技監管的一般規則。金融科技正處于快速發展和不斷變化的階段,對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監管應適當地具有靈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則性的監管辦法。原則性監管較為靈活,能夠適應金融科技的未來發展變化,同時也可以作為一種臨時性的規制辦法,為規則性監管制度的構建提供指導。其次,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修訂。為了避免法律重復出現的情況,可以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增設有關金融科技風險監管的專門內容,以適應金融科技給金融監管帶來的變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規范,針對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發展,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制定專門的金融科技法律,對金融科技風險進行全面有力地規制。2.多角度建設金融科技監管法律體系。第一,充分考慮科學技術在金融行業呈現的作用特征和價值,健全當前的金融法制體系,對當前金融法制體系中不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有關規范進行調整。第二,針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金融業務、金融創新領域進行系統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規范,并進一步制定細則。第三,針對特殊科學技術、特殊部門、業務制定出專門規定,有針對性地采取差別化措施,不斷提高金融科技領域法律監管的精確度。第四,加快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保護立法,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增設法律屏障。
(二)強化監管科技,充分發揮技術先進性
1.明確監管科技發展滿足合規性。監管科技是金融監管的新方式,是對傳統金融方式的補足,因此,監管科技的發展必須合法合規,應將其納入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并推動監管方式的進步。加強監管科技的頂層設計。從技術標準到管理和應用標準,全方位地建立起監管科技的標準體系,以保障其規范性、科學性。2.推動監管科技應用進程。現階段,我國的監管科技還處于萌芽時期,為發揮監管科技的長遠效應,推進監管科技的科學化、合理化發展進程,可以采取試點應用的方式,通過優質范例帶動全面發展。可以設立專門的監管科技應用部門,整合相關資源,進行監管科技的實驗工作,并進行追蹤記錄,對可行性進行確認,最后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推廣。將科技和監管結合,形成監管科技,對發展變化的金融科技進行有效地監管。
(三)改進監管方式,構建多元化監管體系
美國為控制系統性風險,對金融業進行了新的監管改革,全方位擴大了政府的監管范圍,將監管方式從分散監管向集中監管轉變,將金融監管的重點放在了全面監管上,改變了以往著重地方監管和個體監管的局面。我國可以學習美國的經驗,并根據我國金融科技的發展現狀,推動協同式監管的構建。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促進其他金融部門和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在各司其職的狀態下加強統一合作,并不斷提高監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對社會資源的充分調動,拓寬監管主體,形成多元主體的監管體系。在確保政府統一監管的基礎上,推動社會、行業、企業等民間主體共同參與,加快構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監管體系。1.金融科技企業自主監管。一方面,在金融監科技管領域,被監管人往往比監管人對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難以得知金融科技企業內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業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作為競爭對手,金融科技企業之間也會對彼此更加關注。倡導金融科技企業自主監管,有利于加強企業對自身的約束和自我監督,也有利于加強企業之間的互相監督。因此,政府可以賦予金融科技企業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促進金融科技企業自律。2.行業自律。行業應當承擔起自身責任以應對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英國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和金融創新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我國可以學習相關經驗,成立金融科技監管組織,發揮行業的監管作用?,F階段,可以由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牽頭,推動行業自律機制的構建,制定行業準則,進行投資者保護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導行業加強自律,審慎經營,實現金融科技行業的穩健發展。3.社會監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與社會群眾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有關的金融監督部門應當廣開言路,不斷提高公民的參與度,拓展監督渠道,建立舉報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大眾積極參與金融科技的社會監管,并積極開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大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金融監督意識。
四、結語
金融與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發展給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了巨大挑戰,如何在金融科技創新和金融風險防控中找到一個平衡點,實現金融科技的健康發展和有效監督,成為金融科技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難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以法律為基礎,加強行業自律,構建適宜的監管體系,以“科技”應對“科技”,實現對金融科技風險的有效治理。
參考文獻:
[1]夏詩園,湯柳.金融科技潛在風險、監管挑戰與國際經驗[J].征信,2020(9):8-14.
[2]蒙杰.論金融科技風險的法律監管[J].對外經貿,2020(8):111-115.
[3]張凱.金融科技:風險衍生、監管挑戰與治理路徑[J].西南金融,2021(3):39-51.
[4]張永亮.中國金融科技監管之法制體系構建[J].江海學刊,2019(3):150-156.
關鍵詞:金融業 綜合經營 監管體系
綜合經營是金融業的一種經營業態,是指金融業各行業之間的業務交叉滲透,即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上述任一業務領域。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綜合經營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發展趨向。我國現實情況下的分業監管模式與綜合經營這個國際潮流如何“契合”?尤其是中國銀監會成立后,金融風險監管責任“一肩挑”的央行已經基本脫離了監管職能,僅剩下一項并非“獨立的貨幣政策”職能。對于這樣的金融環境,似乎可以用“綜合經營、分業監管”這對矛盾的概念來形容。如何在穩定中發展我國金融大局,正嚴峻考驗著我國金融的發展。金融業的綜合經營必然要求改革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構建與其相適應的綜合監管體系。
一、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模式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模式是與自1993年開始推行的分業經營模式相適應的。在分業經營框架下實行分業監管模式,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相對獨立,各自設立自己的分支機構,自成系統,各司其職。這種專業化的監管格局使得各監管機構監管的專業性和力度較強;但在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下,這種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及監管領域的金融監管模式明顯滯后,已經表現出了許多不適應的方面。
(一)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目前“一行三會”的監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聯系,在實踐中由于存在利益本位,不同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會產生監管沖突:國務院派駐的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管目標是維護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保護國家這個大股東的利益;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證監會的目標是保護股東即上市銀行的利益,上述監管機構又都直屬國務院領導,地位平等、各司其職、難以溝通,導致重復監管。
(二)金融監管措施不力
從金融監管手段看,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
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于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
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白,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
從金融監管標準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級以及風險管理沒有一套統一的具體量化標準,監管行為隨意性強。
(三)對金融風險控制缺乏有效性
由于對跨行業金融產品缺乏權責的明確界定和職能的嚴格定位,容易導致監管權力之爭和責任不清,出現監管重復、交叉和監管真空,不僅增加了監管成本,也嚴重影響了監管效率。目前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三家監管機構嘗試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上,根據通過實行主監管制度來解決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難題,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歸屬實施分業監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還存在多方面的空白和盲區。
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綜合監管體系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無需進行根本性變革,而是重在調整金融監管的微觀重點,各金融監管部門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協調與合作。為此,我國可借鑒和參考美國的“傘式監管+功能監管”的模式結構,建立符合現實情況的有特色的統一監管協調機制下的分業監管體系。
(一)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所謂功能性金融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而實行的監管,功能性監管強調的是金融產品本身所要實現的基本功能,與機構性監管相比較能夠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有助于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沖突、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有利于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在不改變現有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基礎上,以功能性監管覆蓋金融經營全范圍,從銀監會監管銀行、信托機構,保監會監管保險機構,證監會監管證券機構的機構監管,轉變為按照監管對象的業務活動和性質分別進行監管的制度安排,形成銀監會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保監會監管保險業務,證監會監管證券業務的格局。從整體上把握金融業的風險,更好地解決各種金融創新產品監管權力和監管責任的歸屬問題,監管部門不必再通過限制金融創新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從而為我國金融創新和發展創造一個更為寬松的環境。通過制定專門的裁定原則和指定裁定機構對新涌現的金融產品的功能進行分析定性,適時解決該金融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從而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監管套利”行為。同時,由于金融產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因此,據此設計的功能性監管的監管模式和監管規則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從這個意義上講,功能性監管也更適應綜合經營對金融監管的要求。
(二)建立主監管制度
根據金融機構的業務性質,在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三家監管機構中,確定一家為主監管機構,負責對綜合經營機構的所有業務和風險進行并表監管,確保綜合經營機構的資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兩家監管機構按照分業監管原則負責對附屬機構監管,確保附屬機構按照行業監管標準審慎經營。以這一監管分工原則為基礎,主監管機構和輔監管機構分別在不同層面上,持續地實施市場準入、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等具體監管活動。
在主監管機構和輔監管機構之間簽署監管備忘錄,以解決監管交叉和監管空白的問題,目前我國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已有類似安排,要以此為基礎,根據綜合經營的發展情況,對這一機制進一步完善。
(三)建立四角傘型網狀監管體系“傘型”的頂端是國務院領導下常設的中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其與四角的連線表示領導與隸屬關 系;“四角”分別代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它們均有各自的職能;“網狀”是指四角之間的連線,既表示信息的溝通與共享(如及時溝通有關金融市場風險和營運情況等),也代表其間的聯系、磋商和協調機制(如共同制定防范金融風險的方案和對策、協調化解金融風險的措施和步驟等);“四角”的下屬層次(圖1中標出了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既是傘型的延伸,也是各子系統的構成要素。該監管體系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指標體系、分級監控的原則來運行,設置專門機構進行監管協調。
金融監管委員會的作用更多地應當體現在金融戰略的制定上。當前金融領域的各種問題和矛盾或多或少與缺少清晰的金融發展、改革與開放的戰略有關,因此金融監管委員會未來的重心應將制定國家金融戰略和金融業發展戰略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金融監管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其職能應該是關注并表監管、金融創新以及一些空白監管地帶。
另外,金融監管委員會除監管職能外,還應該有強有力的協調功能,比如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沖突、貨幣政策的協調及推動與金融綜合經營相關的立法工作等。
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傘型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協調、共同配合。為了避免監管重復與監管過度,傘型監管人的權力亦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各專業監管機構對其監管對象擁有監管優先權,金融監管委員會必須尊重各專業監管機構的權限,盡可能采用其檢查結果或分析報告作出監管決策。一般情況下,金融監管委員會不得越過三大監管機構對其監管對象進行監管。只有當無法從專業監管機構獲得相關信息或情況特殊時,金融監管委員會才可直接對其監管對象進行檢查。
三、完善金融綜合監管體系的措施
(一)健全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目前,雖然以《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為代表的金融法律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相對于業務的迅速發展而言,尚有不少空白點,難以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因此,根據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應盡快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相關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以條例實施細則為主的制度體系,明確界定金融控股集團的市場準入、母子公司的業務范圍、資本充足率等規則。
(二)加強綜合經營的全過程監管
1.設置嚴格的市場準入門檻。市場準入既包括機構準入,也包括業務準入。監管機構對綜合經營機構的各項業務均作出具體、嚴格的市場準入資格和實質條件規定,構建一套衡量金融機構開展綜合經營業務能力和風險的指標體系,對不同機構加以分類,進行有區別的分類管理和準入。
2.建立資金、業務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墻。首先,建立資金防火墻,禁止或限制資金在金融集團內部的任意流動,保證銀行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之間不僅是獨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按市場原則運作。其次,建立業務滲透防火墻。嚴格限制銀行與證券子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可以防止銀行將資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過度投機,保證銀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墻。在金融集團內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動可以為內部融資、共同營銷、產品開發、網絡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過度的信息流也會導致一些不良后果,帶來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墻,可以阻止銀行與證券公司之間有害信息的流動,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競爭。
3.建立風險評估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覆蓋綜合經營機構表內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監測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全面風險評價和持續監管,確立風險評估制度,構建風險預警機制。建立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降低金融監管部門與綜合經營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強化第三方獨立信用機構對綜合經營機構的調查及監督,降低投資者與綜合經營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4.強化對高風險業務的控制。建立綜合業務的杠桿率監測與控制機制,開展綜合業務的機構須分類設定杠桿率上限,披露相關業務的杠桿率使用及變動情況。綜合經營機構須加強綜合業務的資本控制和權限管理,凡涉及高資本消耗或高杠桿率的業務,應設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及時、充分的披露。
5.加強市場退出監管。建立科學全面的綜合經營績效評估體系,對綜合經營的實際效果及時加以評估,對成效負面的金融機構,予以警告或停業整改。
(三) 建立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層面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體系
一個完善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應在以政府監管為核心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自律監管的補充作用,并鼓勵全社會廣泛參與,建立健全多層面全方位的金融監管體系。一方面,要加強金融行業協會建設,如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等,形成法定監管主體與多種市場監管力量的合理分工與協作,通過自律性組織的輔助監管,彌補現行法定監管的不足,并促進法定監管主體改進和完善監管工作。另一方面,應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降低法定主體的監管成本,保證法定監管主體的有效監管,注重政府監管與市場紀律的有機結合。
參考文獻:
1.謝云英.綜合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J].福建金融,2008,(7).
2.陸愛華.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監管對策研究[J].河北金融,2009,(3).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
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
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
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
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新晨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關鍵詞:金融混合經營;金融監管體系;提高
在現階段,中國的金融行業是操作在一個單獨的混合過渡期。面對內部和外部環境的沖擊,中國政府已逐步放寬政策,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分管經營模式已經出現了相互交叉的趨勢。因此,從分業經營改革成混業經營整合現有資源,這是中國金融改革的必經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中穩步推進實施的前提。
1、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及發展
伴隨著在不斷變化的國際金融形勢和我國的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原配套單獨運營的制度已經不適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規不斷改進,更多的市場經濟系統及技術監管標準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狀況。實踐證明,單獨的管理運營系統已明顯阻礙的了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創新緩慢,實施獨立的經營管理系統,風險高于金融機構混合的機構。在此背景下,原來使用的單獨操作的線基本是轉成混合模式,這將是國家的需要也是國際的趨勢。獨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業,在世界金融業是經常出現的,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獨立的管理系統,主觀意識上就分開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相互聯系,制約金融機構可持續的能力,難以創新的金融企業很難發展。因此,中國的金融行業在國際金融體系不斷整合所帶來的趨勢下,混合經營漸漸的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操作系統的基本目標。近幾年以來,伴隨著金融體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寬,對金融機構混合,要考慮的是怎樣提高效率和穩定性,最終提高國際競爭力。在目標值追求量化的同時,中國的金融機構要在金融行業要提前預防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風險。所以,為了適應全球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必須建立混合式的中國金融體系,并隨之配套金融監管體系,是我們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2、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模式的構建
2.1維持現狀,同時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仍處于早期階段,金融業各行的區分特點也較為突出明顯的,提高我們現有的金融監管,出臺相應的協調機制是首要任務。我們目前的監管體系已經維持了很多年,它的發展與管理是十分困難的,如在很少的時間內全面的改革更是雞蛋碰石頭。因此,現在維持“一行三會”現有的監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時完善“一行三會”中的金融監管協調能力,及時向有經驗的國際金融監管界機構吸收先進的管理經驗,在改善國內金融法規和規章的同時,參與制定國際金融混業經營的措施,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
2.2構建統一監管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我國處于將會長期處于發展中國家的狀態,從長遠看,為了應對長時期的發展狀態,我們針對金融部門的發展趨勢,需要專門建立一個能夠對金融部門形成監管機制的有效監管部門。從整個世界對于金融混業經營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國處于混業經營的初期階段,現在還不算成熟,需要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監管機構來將一些可靠、及時的信息反饋給金融部門,從而幫助和監管金融市場更健康和更好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金融部門實現混合經營的目標。很顯然,這對于我們還是一個長遠的目標,要循序漸進,逐步改變思維。我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終形成一個適合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混業經營下的監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業的健康向前發展。
2.3 建立專門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提升金融監管協調的效能
為了促進混合金融監管協調效率的提高,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門,發揮協調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閉現象。如果我國建立監管協調機構,可以在國務院的直接領導下,建立各金融監管協調金融監管機構組成的協調委員會,委員會是常設機構,由國務院委員會負責人主持,監管協調機構負責人輪流負責財務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委員會,特殊情況也可能會在緊急情況下召開。委員會負責組織與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的重大問題上的討論研究及制定措施,統一監管金融機構的政策和業務開展情況,以根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影響,及時組織先有部門處理金融機構難以解決得問題。最重要的是,金融監管委員會有充分的法律權力進行合理干涉,以確保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協調的結果,確實執行和落實到位,反之,執行監管不當的不給予一定的處分。
總之,對于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而言,它是在整個全球化市場的自由化環境下所產生的,混業經營對于促進我國金融部門整體結構變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一家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是未來金融部門發展的必要階段,只有通過這一條路才能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中走的更遠。但是,對于我國的實際國情而言,我們不能在發展過程中強行的進行金融結構的改革,而且這種辦法也無法適應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所以,在短期時間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改革,我們一定要堅持在保證目前金融結構穩定基礎之上,才可以進一步的開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當前金融系統穩定和連續發展的同時,預防金融系統性危機,循序漸進的監管模式,逐步促進混合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及相關建設是最佳的發展道路。(作者單位:安徽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關鍵詞:金融監管;中央銀行;金融機構;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07-0119-02
經濟法發展史上經濟法頒行最多或產生重大變動的歷史時機總是與社會經濟危機爆發相關,這次源于美國的金融危機也是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醒,如何構建一個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后危機時代的中國金融監管,面臨如何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下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在推進金融業自身發展方式與經營模式轉變的同時,更好地服務于國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的戰略需求 [1] 。
一、我國現行經濟法中的三大金融主體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與職能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是中央銀行的基本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進行宏觀調控、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歷史上絕大部分國家都是在經歷了一系列經濟危機和金融動蕩之后,確定了央行對銀行體系監管者和最后借款人的角色,從而保證金融體系和經濟運行的穩定。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作用與職能
我國的銀監會通過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有效的監管來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增進市場信心,其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在監督管理中維護銀行業的公平競爭。
(三)中國商業銀行的職能
商業銀行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二、金融危機中相關金融主體所起的作用
2007年4月爆發的次貸危機以美國新世紀金融公司(美國第二大次房貸公司)破產事件為標志,由房地產市場蔓延到信貸市場,此次危機波及全球,進而演變為全球性金融危機[2]。
(一)各國央行應對金融危機突顯中央銀行的作用
從各國央行應對金融危機時的表現,可以看出中央銀行在各國金融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都是執行下調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基準利率等一些貨幣政策,以此來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經濟的增長,增加市場信心,可見中央銀行不僅僅有最后貸款人的角色還起到最后一道防火墻的作用。
(二)國外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與金融危機
造成危機的原因最不能忽視的是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防火墻拆除。很多商業銀行尤其是投資銀行的經營范圍過寬,且投資對象集中于高風險的衍生品,而這些金融衍生產品遠遠脫離實體經濟,在有限的實體經濟之上虛無地構建起無限多的風險狀況和內在價值都未可知的衍生品來。
(三)銀監會與金融危機
監管當局過度迷信創新的推動力和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放松了審慎性監管;金融機構的杠桿率過高,過度使用負債;以及監管者忽略了對金融機構激勵約束機制的監管等都是引發金融危機不能忽視的原因。尤其是危機處理的部分方法存在缺陷,引發了新的信用危機。
三、金融危機給予我國構建金融監管體系的啟示
此次源于美國房地產市場的危機已然成為了一場影響范圍極其廣、程度極深的全球性系統性金融危機。金融全球化使眾多外國投資者深度介入美國金融市場,給危機在世界范圍內快速傳導提供了順暢的渠道。危機爆發后,各個主要金融領域都出現嚴重的問題,金融機構破產、實體經濟遭殃相繼或同時發生,迅速蔓延至整個金融系統。危機從虛擬經濟深入至實體經濟的各個層面。這說明過去一直沿用的舊式一元監管體制已經在漸漸失去作用?;趯Υ舜涡滦徒鹑谖C的研究和分析,結合我國金融業遇到的一些現實問題,可以得到對國內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的有益啟示。
(一)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現實挑戰與啟示
1.外部資金過熱與由此產生的投資過度
我國近些年來經濟持續多年高增長,經濟的持續高增長以及相應的政策因素吸引了外部資金的大量流入。然而外部資金在為我國經濟發展融資的同時,也使我國更容易受到反向資本流動的影響,進而推動銀行信貸快速增長。這就為我國商業銀行增加了日常業務量和暗藏的風險,繁多的業務必會引起一些銀行的審核不嚴,但是現今全球盛行的金融衍生產品就會無限放大它的影響與后果,這也就為未來的金融危機埋下了伏筆。
2.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地出現
金融創新既帶來了交易工具的多樣化又使市場參與主體在數量和類型上均有突破,與復雜的結構性金融產品相對應的是市場參與主體的數量猛增和類型多元化。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在此過程中一些制度政策勢必會趕不上經濟社會的發展,加上社會浮躁之氣更是使得金融市場亂象叢生,提高了風險發生的幾率,為日后金融危機的產生創造了溫床[3]。
隨著外國商業銀行和我國商業銀行相互間的合作與競爭不斷增加,我國商業銀行不斷深入到國際金融事務中去,與境外金融領域有不少的接觸。首先要增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意識,面對充滿機遇和挑戰的國際金融市場,我國商業銀行在投資過程中要進行相應的風險管理,配備專業的風險管理人員。其次商業銀行將信用風險管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類風險同時納入資本監管的統一框架是我國商業銀行有效進行風險管理的必然選擇。最后要審慎開展海外并購活動,在推進海外并購時要對被并購方的資產質量等進行全面評估;另一方面要謹慎評估客戶進行海外并購帶來的風險,防止海外并購活動增大企業的信用風險,影響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實挑戰與啟示
1.加強風險評估規范
此次美國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正是由于金融監管的缺失,一些評級機構的不負責更是助推了金融危機的形成,所以評級機構須建立嚴格有效的管理,規章監管和自我監管并重,政府支持和指導金融自我監管進程,市場和從業者也應加強自我監管。
2.金融創新為混業監管提供了契機
此次金融危機也讓我們看到了我國銀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分立已經不能適應目前世界金融市場乃至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在我國隨著國際銀行、證券、保險、租賃信托等業務的兼容和融合,各種結構復雜的金融衍生品無節制地泛濫,其中相互之間交織盤錯,單一監管機制已經稍顯力不從心,對金融市場的綜合監管已刻不容緩。
四、如今我國如何構建金融監管體系
(一)我國央行既扮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又能成為金融危機的最后一道防火墻
中央銀行因為具有無可比擬的技術、信息、人才優勢,同時擁有金融調控手段,是金融監管的當然主體。強化央行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由其負責根據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獨立制定貨幣政策,在堅持獨立性的基礎上建立與國務院及綜合經濟部門新型溝通機制,在分業經營架構內,在央行內部設立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保持協調的機構,僅僅限于制定貨幣政策和監管銀行的雙重職能有助于央行應對金融穩定所面臨的潛在威脅。
在我國為數不多的經濟危機中,中央銀行一直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銀行向金融系統注入流動性,幫助其緩解市場壓力。核心職責是防范和管理金融危機,維護金融。
(二)構建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1. 確立有效銀行監管的模式
這種有效銀行監管的理念應包括以下要素:監管的主要目標應在于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與信心,從而降低存款人與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風險;監管者應強化市場透明度與市場監督,盡可能確保銀行自身能進行適當風險管理;必須使各個銀行的風險水平得以評估,并對監管資源作相應的分配;與其他監管者密切合作,特別是要建立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機制。在有效銀行監管安排中,也有必要重申依于充分、及時與可靠的信息審慎性的持續監管。
2.建立一個全面、系統、多方位的金融監管體系
以銀行監會為主體,其他監管機構配合,實施最廣泛的全方位的監管,建立一個全面、系統、多方位的監管體系,對銀行、保險、基金等業務及金融衍生品進行綜合監管。解決混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問題,建立綜合一體化的金融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效率,杜絕監管盲點,防范金融風險的交叉傳遞與擴散,完善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協調發展[4]。
3.健全執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披露
完善監管主體自身建設相關的制度,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強化執法的效益觀,要求司法機關的隊伍必須有較高的職業水平和法治意識,司法工作人員的知識專業化。各銀行建立與銀監會的日常溝通報告機制,及時、持續、真實地相互之間以及向央行披露狀況。增加金融信息透明度,消除或減弱某些利益沖突。
(三)明確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權責
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對象是金融機構而不是直接管理和監督金融業的業務決策和業務經營,僅限于依法核查金融機構的合法性和行為的規范性,金融機構資產的安全性和金融機構服務的質量標準。金融監管是政府行為,是政府依法賦予監管機構的一種法定職責,是金融主管當局依法行使職權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規制和約束,促進其依法穩健運行的系列活動。
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市場運行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基于金融系統是健康的前提,所有改革的目標都應當針對超負荷或過快發展問題。央行所解決的問題是之前金融監管機構無法察覺的問題,在歷經金融監管步步審查后,其中的漏洞逐步疊加形成危機直至影響到國民經濟時,央行才能出手相救,中央銀行不僅要充當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還要做好最后一面防火墻。
參考文獻:
[1]閆海,石桂峰.中央銀行獨立性的法律思考[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1,(2).
[2]劉孝敏.中央銀行獨立性問題的法律探討[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