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 > 政治軍事法律綜合 > 中外法學 > 執行救濟制度的體系化 【正文】
摘要:改革開放四十年以來,我國民事執行制度取得了長足進步。作為民事執行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執行救濟制度也從無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國民事執行的制度建構是在民事執行實踐中不斷摸索方逐漸形成,基于實踐和觀念上的局限,執行救濟制度的現實狀態與更有效地解決執行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理想目標,尚有一定距離。要進一步完善民事救濟制度,就需要從體系化的角度系統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濟制度體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礎上,調整、補充和完善民事執行救濟的各項具體制度,實現各項制度之間的整合與協調。執行中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的界分是執行救濟制度體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國民事執行救濟制度的體系建構必須響應這一要求,并將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的界分作為一般原則,形成實體上的執行救濟制度與程序上的執行救濟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構造。在執行實體救濟上,應當建立請求異議之訴,增設執行回轉之訴,慎待執行文付與制度,完善債權人異議之訴。在執行程序救濟上,應當設立“移審異議+原審異議”的二元救濟。如此,才能建立起滿足民事訴訟與執行、執行與執行救濟、各執行救濟制度之間協調統一、自洽之要求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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