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期刊 > 人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II > 教育綜合 > 廣州師院學報 > 私營部門內賄賂的定罪與執法——基于UNCAC履約審議報告的比較研究 【正文】
摘要:《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1條對私營部門內的賄賂做了非強制性規制,各締約國或地區在此基礎上自愿履約。137個締約國或地區履約審議報告的比較研究表明:盡管此條款的總體實施情況不盡完善,但各締約國或地區相較以往取得的巨大進展足以說明《公約》在指導各國立法上成效顯著。與UNCAC有關規定相比,各締約國或地區在立法上還存在未將私營部門內賄賂犯罪化、規制范圍過窄、與公共部門設置不對稱等問題;在執行上仍往往陷入未有效落實、無法收集到犯罪數據等困境。針對這些不足,提出提高對私營部門賄賂的認識、調整和改善相應立法規制、發揮履約審議機制外部推動作用等相應的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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